第3章【掌仙术】
李萌和潘帅能够引动超凡之种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贺赟得出结论:因为李萌和潘帅做为《小欢喜》故事中的重要配角,在现实世界中知道他俩的人成千上万。
围绕在他俩周围那成千上万的念头香火信仰等精神力量,才是能让李萌和潘帅获得超能力的关键!
npc与背景板没有足够的资源激发超能力,只有众所周知的剧情人物,才能获得逆天改命的超能力!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贺赟特意挑选出了一个实验品。
实验品正是《小欢喜》故事中的女主角之一春风中学的校花乔英子的好闺蜜方一凡的女神黄芷陶!
说干就干,贺赟立马对从学校过来安慰他并劝他回学校读书的黄芷陶下手。
可之前还对李萌和潘帅有反应的超凡之种,在面对戏份更多的黄芷陶时,却毫无反应。
超凡之种为什么会对黄芷陶毫无反应?贺赟便开始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之前超凡之种在赋予李萌和潘帅超能力时,李萌和潘帅正对贺赟这个不听话的学生感到头疼……
关键点在于情绪波动!人在情绪平稳的状态下,识海会紧紧关闭,超凡子种根本进不去!
只有情绪在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人的识海才会出现能让超凡子种进入的空隙!
如何能让黄芷陶的情绪出现剧烈波动?贺赟想到了一个好办法。
“芷陶,我想向你道歉,过去的我实在是太不懂事了,不该说那么伤人的话!”
黄芷陶先是一愣,随后大度的表示无所谓:“嗨呀,你怎么突然跟我这么客气啊,大家都是相识多年的好朋友,一句无心之话就像风中的尘埃,无关紧要啦。”
面对黄芷陶的大度,贺赟依旧坚持道歉:“不,我一定要向你表示对不起!我当年居然说你的父母常年在国外当无国界医生,看似很伟大,实则是不负责任的抛弃了你这个女儿这种混账话……”
深吸一口气,贺赟才继续痛苦的开口说道:“直到在我彻底失去父母的这段时间里,我才知道没有父母的孩子有多痛苦……现在的我,是真心希望你能与父母早日团聚!”
听完贺赟那“情真意切”的道歉,不知不觉间,黄芷陶泪流满面。
谎言不会伤人,真相才是快刀!你要说黄芷陶丑,黄芷陶笑笑不说话,因为她知道自己的样貌如何;可你要是提到黄芷陶的父母……
看着黄芷陶那梨花带雨的可怜模样,贺赟不为所动,全力驱使着超凡之种。
“动起来吧,超凡之种!”
超凡之种不负所望,成功将超凡子种打入黄芷陶的识海中。
黄芷陶的超能力诞生了,其名为【掌仙术】!
【掌仙术】可以通过消耗自身体力,从而在手掌处输出治疗能量。
治疗能量不仅可以提高伤口或者患处的痊愈能力,连体内的疾病也能有效地进行治疗。
【掌仙术】的效果,简直就是居家旅行杀人放火的必备t0级超能力!
贺赟在获得了【掌仙术】这个超能力后,居然过河拆桥,将黄芷陶的【掌仙术】收回。
不是贺赟嫉妒人家黄芷陶能有这么强的超能力,而是小心驶得万年船!
李萌和潘帅可以保留【威严】与【亲和】,是因为【威严】与【亲和】的效果虽然很强,但还在常人的理解范围;但【掌仙术】可是实打实的神技!
牢酥靠五饼二鱼这种真伪难辨的神迹建立起世界第一大宗教,黄芷陶的【掌仙术】可是真实不虚的神迹!
怎么,你想另立山头啊?
在贺赟没有获得能在这个都市无魔世界一锤定音的能力之前,他绝对不会允许明显的超能力暴露在世人面前!
因为人对美好事物的热爱与追求永不停歇!渴望超凡之力的有心人会顺藤摸瓜,最终找到自己这个幕后黑手!
送走了因失去【掌仙术】而怅然若失的黄芷陶后,贺赟便开始了对于超凡之种的归纳总结。
经过对李萌潘帅黄芷陶这三个案例分析,贺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只有众所周知的剧情人物,才能激发出超能力!你别管剧情人物能激发出超能力的原因是什么,反正只有他们才能激发出来超能力。
贺赟要想长生久视飞天遁地摘星拿月,就得深度参与到各种故事剧情当中,和无数剧情人物产生碰撞!
第二只有等到剧情人物出现剧烈的情绪波动时,超凡子种才能成功进入到他们的识海,帮助他们诞生超能力!
至于超凡之种的效果不强……超凡之种虽然是一个高魔世界的精华,但终究沦落成破落户了,再加上帮着贺赟的灵魂穿越到这个都市无魔位面,能帮贺赟觉醒出超能力就已经够可以了,还要啥自行车啊!
第三剧情人物觉醒出来的超能力,一般都会契合他们的性格能力过往特点内心!
就像李萌在春风中学以严厉著称,被同学们亲切的称呼为“铁棍山药”,所以她觉醒的超能力自然是【威严】这项超能力;
而潘帅作为春风中学著名的和事佬老大哥,无论老师还是同学,有什么麻烦事烦心事都愿意找他倾诉寻求帮助,他自然而然地就会获得【亲和】这项超能力。
至于黄芷陶的超能力为什么是【掌仙术】……在黄芷陶的内心深处,一方面她会对身为无国界医生的父母感到骄傲!
无国界医生不分种族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为身处困境的人们以及天灾人祸和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无国界医生遵循国际医疗守则,坚持人道援助的权利,恪守中立和不偏不倚的立场,并要求在其行动中不受任何阻挠;
全体成员严格遵循其职业规范,并且完全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和宗教势力之外;
作为志愿者,全体成员深谙执行组织的使命所面临的风险和困难,并且不会要求组织向其本人或受益人作出超乎该组织所能提供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