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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章 陪审团制(特鸣谢书友20210300/眼镜儿哥哥 月票!)

我杀赵匡胤 天涯浊酒 2533 2024-09-04 12:45

  柴宗训顿了顿,续道:

  “年后开工的全国各“州道”建设,如期如量开工。

  以我大周军队之军纪严明火器犀利,朕料与星星教世界诸国的战争,只须朝廷保证前方大军补给充足,必无甚大的波折!

  国库存银维持在亿两之上,足矣。”

  诸事议定之后,时已近午时。

  退朝后,柴宗训步行来到宝慈殿,陪符太后和二后十二妃一同进午膳。

  在座的二后十二妃个个诞有皇子,圣懿皇后第五朝露和怡贵妃及妃杜秀云还各生了一名公主。

  这十四名后妃可说是皇帝柴宗训最为心爱的女人。

  郭陵儿自生下皇子后,柴宗训已加封其父郭守文为伯爵。

  刘娥生下皇子后,柴宗训封其母燕氏为二品诏命夫人。又因其一人寡居蜀中,乃御赐汴京宅第,将其接来汴京居住。

  午睡起来后,柴宗训步行来到皇极殿处理政务。

  一封同州乡贤的奏折引起了柴宗训的注意。

  这封奏折是乡贤向皇帝赞扬同州通判钱若水的断案贤明的。

  钱若水担任同州通判,刺史的性情急躁气量狭小,多次凭臆测决断事情而不恰当。

  若水坚持争论但不能达到目的,就说:“又该陪着你一起交纳赎罪的钱了。”

  不久果然被朝廷及上级批驳,刺史和通判都被处以罚款。

  刺史向钱若水表示惭愧道歉,但不久又是老样子。前前后后像这样子已经好多次了。

  开熙二十九年九月,有个富民家的小女仆逃跑了,不知道逃到了哪里,数日不见。

  女仆的父母告到州里,刺史命录事参军(州里掌管文书的官)审问这件案子。

  这录事曾向富民借过钱,没有借到,因而心中怀恨。

  于是就臆测富民父子数人共同杀死了女奴,并抛尸于水中,可是却找不到尸体。

  这些人中有的被判主犯,有的是判跟着做帮凶的,依律都是死罪。

  富民因受不了鞭杖拷打的酷刑,就自己屈招了。

  录事呈报刺史,刺史等人复审后认为并无异常的情形,都认为审出了此案的真实情况。

  唯有通判钱若水怀疑此事,留下这案子好几天不发。

  录事到若水的衙门讽刺他,道:

  “你接受了富民的钱财,想出脱他的死罪吗?如今连刺史大人都已同意了判决,为何你却还不同意?”

  钱若水笑道:

  “现在几个人都判了死罪,几条人命的大事,况且又未见到女仆的尸体,怎可不稍微留下案件几天,仔细看看他们的供词呢?”

  钱若水留下案子将近十天,知州多次催促他判决,他也没有屈服。

  十余天后,钱若水去见刺史,屏去他人后对刺史说:

  “若水拖延此案的原因,是我在秘密派人寻找女仆,现今已找到了。”

  刺史大为惊讶,于是招来女仆和其父母相认,果然是他们失踪的女儿。

  刺史大惭,于是释放了被关押在死囚牢中的富户相干人等。

  富户到刺史府前拜谢,久久不去,道:

  “微使君之赐,则某灭族矣。”

  知州道:

  “钱通判之赐也,非我也。”

  富户诣若水厅事,若水闭门拒之,道:“刺史自求得之,我何与焉?”

  刺史以若水雪冤死者数人,欲为之上奏论其功,若水固辞曰:“若水但求狱事正,人不冤死耳。论功非本心也。”

  一时为州中百姓称颂,当地乡贤得知此事后,乃上奏皇帝。

  柴宗训看罢奏折,沉吟片刻后,命召刑部尚书李昉前来。

  不一刻,李昕已从皇宫前院的六部衙门赶至。

  见礼后,柴宗训将同州乡贤奏折让李昕看后,道:

  “李爱卿,朕在令王太傅修订《大周刑统》时,特意写入强调“疑罪从无”的律例,此案中,小女仆并未见到尸体,同州的录事岂能便判定是富户杀了小女仆?”

  李昉迟疑片刻,道:

  “回禀陛下,各州民间惯例,一人若毫无征兆失踪一月以上,通常都认为此人已死,只是难以找到尸体。

  而此案中,富户又被屈打成招,所以这同州录事可以就此判富户刑。”

  柴宗训沉吟半晌,知以现在的技术手段,想要找到一个失踪的人极为困难。

  而以现在的侦查手段,平日里衙门不动用刑罚又是不大现实的。

  那如何尽量避免审判官员偏听偏见一言而决疑犯是否有罪呢?

  灵光一闪间,柴宗训想到了前世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有些人认为其最早应该源于古希腊的“陪审法庭“有人则说古罗马王政和共和时期刑事法庭的陪审制度。

  还有公认比较多的如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尔塞雷德法律中关于十二长者神判的规定以及法兰克皇帝在位时期诺曼底公国的邻居调查陪审团制度。

  总之不管起源哪里,由许多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一同来判定一个疑犯是否有罪,显然要比把贤明公正寄托在一个官员身上,要准确的多,也容易实现的多。

  柴宗训当即将“陪审团制”的构想向李昉说了。

  李昉一听,十分赞成,道:

  “陛下圣明!

  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尤其是司法之事,动辄关乎一人或数人的声誉性命!

  有了陛下的“陪审团制”,至少可保不会有执法官吏挟私报复之事的发生,相比起一名官员即决定疑犯生死来,公正许多。”

  之后数日,柴宗训在早朝时,和重臣们讨论创立“陪审团制”,逐渐构思成熟。

  开熙三十年二月初二,柴宗训命将“陪审团制”写入《大周刑统》中,具体细则有三点:

  其一: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皆须有陪审团与主官司法的官吏共同参与。

  其二:陪审团设成员九人,从当地百姓中各阶层随机抽取,由百姓监督过程。

  其三:审判案件时,须超过半数的陪审团成员认定被告有罪,官吏的有罪判定才有效。

  否则,不能定被告有罪,案件上呈大理寺,由大理寺做为最高审判衙门,进行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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